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本科文化,娄底市双峰县**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住双峰县**镇**街**号。因交通肇事,2018年3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双峰县青树坪镇一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白酒。饭后,戴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湘KH9299的小型汽车从双峰去娄底,因在高速上错过了路口,就在涟源市杨市镇下了高速,驾车沿省道210线行驶。同日20时50分许,戴某某驾车行驶至涟源市杨市镇利新村地段时,撞倒道路左侧路边的周某某后逃逸。同日21时40分许,戴某某在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的十字路口被公安局民警拦截抓获,并被带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051mg/100ml。

2018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戴某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已支付的除外)、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同日,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和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自愿放弃追究戴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追加赔偿周某某人民币1万元,周某某请求对戴某某不予起诉。

2018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向双峰县公安局青树坪派出所举报并带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宁某某,宁某某已被双峰县公安局逮捕。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向双峰县公安局杏子派出所举报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并于次日带民警将左某某及吸毒人员曹某某抓获,左某某已被双峰县公安局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立功材料等书证;2.提取笔录、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廖某某、周某乙、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和多个立功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