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与陈某某在漳浦县某某镇镇政府旁一家饭店吃饭、喝酒。期间,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接到家人电话,听闻其怀孕的妻子肚子疼要生了,便酒后驾驶闽E*****二轮摩托车从该饭店出发,沿县道白佛线往漳浦县某某镇某某村方向行驶,至某某村某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对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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