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安排同案嫌疑人董某某和幼儿园老师王某某从9月1日开始驾驶某某幼儿园陕E6****号黑色东风牌非制式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2019年9月3日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号小型汽车(核载7人),从蒲城县龙池镇五四康家两村为幼儿园接送学生返回幼儿园后,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车辆共有乘客学生15人,成人2人。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为初犯并能够认罪悔罪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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