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9日、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28日,戴某某酒后驾驶贵D****7号小型轿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镇方向行驶至松凤线(松桃—凤岗)66公里+800米(小地名:孟溪镇孟溪村红星锰业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2.6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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