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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87号

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5********,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坪江社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许,戴某某酒后驾驶D6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街方向往大路镇方向行驶,驶至S304线70公里+100米(小地名:孟溪镇文昌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31mg/100ml。到案后,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冉某甲冉某乙等人的证言;3、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383号;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自认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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