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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月河北街交叉路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戴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人身份资料、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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