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天津市人,天津市河西区尖山**站,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津K****8”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延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800米平安不锈钢铁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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