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小区**栋**座**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5日19时43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皖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来安县**厂门前路段时被来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戴某某带至来安县家宁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检测结果为:送检的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