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小区**栋**座**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5日19时43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皖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来安县**厂门前路段时被来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戴某某带至来安县家宁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检测结果为:送检的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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