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函授专科在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牌照:湘F*****)从岳阳市**市场出发,行驶至许广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87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