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D****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北新街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82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