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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30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村**号**房,住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8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亚运大道进东豪路西89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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