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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幢****房(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明知同案人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粤A4Y****号小型轿车交给麦某某驾驶,麦某某饮酒后驾驶该车搭载戴某某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绿道支线茶滘路南7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麦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经检验,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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