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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1********,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江都区**派出所辅警,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街**组**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江都东收费站等候驶入匝道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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