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于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委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01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奥斯卡酒吧饮酒后,醉酒驾驶牌号为豫K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通江大道兴源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戴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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