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7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J****号小型轿车载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2时10分许,途经临海市临海大道新荣记酒店前面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世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检验报告、监控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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