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47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号。曾因嫖娼,于2016年1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途经本区藤桥镇昌源路99号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