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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72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Z5****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灵溪镇灵浦某某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2时58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灵浦某某85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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