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72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Z5****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灵溪镇灵浦某某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2时58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灵浦某某85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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