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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号**房**花园**栋**房,现租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正山堂”饭店吃晚饭,期间戴某某喝了100ML左右的白酒。当晚20时40分许,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黄土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韶山路口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5月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947号检验报告书显示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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