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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8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号牌小型轿车从玉环市龙溪镇梅岙村方向行驶,途经花岩浦隧道口时被设卡查酒驾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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