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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住双峰县******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1月2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和郭某某因经营长沙**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多次向刘某某借款,至2014年4月11日累计借款65万元,由戴某某出具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2014年11月29日,郭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抵押协议,约定于2014年农历年底还款,郭某某将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家园**栋**号房屋作抵押,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刘某某保管。2014年12月1日,戴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2月8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1.5024万元。到期后,戴某某、郭某某夫妇没有按约偿还借款,仅于2014年12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2015年5月26日,刘某某向双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某、郭某某夫妇偿还。2015年6月19日,经双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由戴某某、郭某某夫妇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分三次共计偿还刘某某本金、利息共计50万元。到期后,戴某某、郭某某夫妇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对此案执行,未执行到位。2016年9月23日,因戴某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双峰县人民法院向双峰县公安局移送有关材料。

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双峰县公安局青树坪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先后两次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无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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