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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室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景泰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22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戴某某、缪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十余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戴某某、缪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5月28日,王某某向景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8年5月30日,戴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景泰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房屋以299882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某、任某某。2012年10月23日,戴某某在景泰县**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按揭款已还清,2018年5月22日,戴某某将该车出售给了他人。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多次电话通知,戴某某拒绝到法院接受处理,戴、缪二被执行人均称借王某某的钱已还清,拒绝向王某某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戴某某、缪某某始终不承认向王某某借款118000元的事实,且王某某对该笔借款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存在事实不清;2.法院判决生效后,戴某某、缪某某所有的房屋和车辆上无保全措施,其以顶账方式转让给他人以偿还其他合法债务,其行为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存疑。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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