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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超,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明知陆某某持有的金器系犯罪所得,仍向陆某某低价收购黄金手镯1只、白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个、黄金戒指1个和黄金耳环1对,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282.32元。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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