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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绰号傻哥,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联系雷某某购买诈骗所用虚假彩票网站及彩票APP时,被匡某某、雷某某骗走6500元。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明知雷某某、匡某某在从事诈骗活动的前提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匡某某使用,并用自己的银行卡从长沙市**区**路附近的一家建设银行中取出李某某被骗的6500元,戴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戴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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