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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现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老婆谢某甲与其嫂子谢某乙发生争执。次日18时许,被害人戴某乙及其两个女儿戴某丙、戴某丁前去找谢某甲理论,因言语冲突,戴某乙打了谢某甲一耳光,后双方撕扯在一起。戴某甲听到谢某甲呼喊后,赶到案发现场,并从后背将戴某乙甩到在地,戴某乙头部着地后受伤。经鉴定:戴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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