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9********,汉族,非中共党员,小学,于零陵区**公司从事架子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鲁某某在零陵区东风大桥下面为打麻将一事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双方互相扭打,鲁某某被戴某某推倒在地上,致使鲁某某左脚受伤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左胫骨内侧平台纵形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目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恒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鉴定意见通知书、病历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罗某某、廖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戴某某赔偿给鲁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58000元。鲁某某表示对戴某某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政策,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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