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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