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男性,1969年9月24日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092456764326221969****56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横板桥镇蚂蝗村3组16号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的老屋场位于戴炳洪戴某乙房屋前,因戴怡容戴某甲家老屋早已坍塌多年,留下的老屋场界址被戴炳洪戴某乙建房时用渣土掩埋。戴炳洪戴某乙答应将界址挖出恢复,因时过多年仍未恢复。2019年12月4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到老屋场内清理屋场里面的杂草时,看到戴炳洪戴某乙在其房屋前用斗车拖运河沙,遂要求戴炳洪戴某乙将两家之间的界址恢复。戴怡容戴某甲和戴炳洪戴某乙为了界址问题发生了口角并互相辱骂对方,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手持锄头从自家老屋场内来到了戴炳洪戴某乙房屋前的空坪内,戴炳洪戴某乙也捡起一块“劈柴”拿在手中与戴怡容戴某甲对峙,在戴怡容戴某甲与戴炳洪戴某乙正要进行打架时被赶来的邻居周环玉某某、戴深毛某丙等人给阻止,戴怡容戴某甲手中的锄头也被劝架的邻居给抢了下来。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遂用手抓住受害人戴炳洪戴某乙的手往戴炳洪戴某乙身前方向用力一拉,戴炳洪戴某乙被拉倒在地并滑行了一段距离,致使戴炳洪戴某乙右肩肩关节脱位,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戴炳洪戴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戴炳洪戴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系邻里间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戴怡容戴某甲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怡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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