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金都雅居**栋**楼**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由丰南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不合格柴油,非法销售给唐山市丰南区毕某某32.56吨、非法经营数额11.053万元。
经北京易兴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柴油闪点、硫含量、总污染物不合格。
2020年9月24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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