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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滥伐林木案)(蒋共良)(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3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6时至8时,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乡**村北地采伐其购买的戴某某的杨树4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 40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0.839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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