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屯溪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0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闲逛至屯溪区万安门广场与香茗转盘之间的电瓶车停放处窃走一辆保时马牌电瓶车。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瓶车价值16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在卷证据只能证明电瓶车被盗以及戴某某在电瓶车被盗现场附近出现,现有证据未能形成锁链证明骑走被盗电瓶车的人是戴某某,不能排除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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