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3年1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6年6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至射阳县**镇**商场南侧**射阳运营中心,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仓库内的饿了么外卖骑手冲锋衣17件、头盔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430元。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饿了么外卖骑手冲锋衣、头盔物证照片;

2.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