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被害人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彭某某的微信账号,将其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中的人民币5000元充值到微信零钱,然后将微信零钱中的5087元转到其朋友的微信账号。当天上午,戴某某让其朋友将人民币5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自己。
2018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并将人民币5087元退还给被害人彭某某,取得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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