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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51********,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人员、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其家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某日、9月26日下午、10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途经本区**镇**路**路北约10米处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先后三次窃得被害人某某甲晾晒于上址路边铁丝上的女士内裤各一条(三条女士内裤均未缴获,价格无法认定),后将所窃内裤丢弃。

被害人于2019年6月某日发现内裤失窃,后安装监控,其发现9月、10月两次失窃均系戴某某所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将戴某某抓获,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第一次盗窃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某某乙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能够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到案经过。

2. 相关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及相关监控截图的书证,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能够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戴某某2019年6月至10月间三次窃取被害人某某甲晾晒的女士内裤的事实;相关《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上述监控录像并随案移送。

3.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对上述多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作案地点。

4.《谅解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戴某某家属对被害人某某甲赔偿人民币3,000元某某乙得其谅解的事实。

5.公安机关摘录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的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某某乙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某某丙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某某丁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某某丙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某某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某某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某某丙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某某丙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某某丙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某某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某某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某某丙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某某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某某丁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某某丙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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