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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村委****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巢冬艳、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1变电所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电动车储物盒内的苹果牌XR手机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销赃款已全部退还,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购物发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证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永红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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