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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7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常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至23日期间,至常熟市琴川街道黄山路农贸市场16号楼8-9号门口,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共计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门口的塑料筐23只。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陈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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