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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7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南**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南虹沃尔玛超市盗窃走一双价格为19.9元的男士袜子、一双价格为129元的男童凉鞋。

2、6月2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南虹沃尔玛超市盗窃走一条价格为39.9元的三枪牌男士内裤、一双价格为129元的男士凉鞋。

3、6月3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南虹沃尔玛超市盗窃走一盒价格为52元的嘉宝米糊、一条价格为49.9元的男士阿罗裤内裤、三条价格共约50元的排骨。

4、6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南虹沃尔玛超市盗窃走一盒合生元儿童型益生菌冲剂,共48包,价值296元;一盒价格为8.8元的泰邦的创可贴;一袋价格为18.11元的慕兰卡面包;一袋价格为3.52元白砂糖;一根价格为7.5元的40G固体胶棒;一个价格为9.9元的惠宜美纹胶带;一瓶价格为29元的强生牛奶润肤露;一瓶价格为7.8元的大蒜粉;一袋价格为15.5元的雀巢奶粉,一支价格为32.8元的牙膏;两瓶价格共为11元的红牛;两根价格共为8元的不锈钢勺;两根价格分别是19.9元和9.9元的木勺;一支盒装的价格为199元的英雄牌铱金笔;一袋价格为54.51元的五花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南虹沃尔玛超市盗窃所得物品总计价值为1192.94元。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家属赔偿超市的损失,超市方谅解了戴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尤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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