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699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至本县东陈乡西庄村村头的农田,窃得被害人胡某甲种植于该处的红美人树苗5株。
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至本县东陈乡西庄村三号桥头与西庄村老年协会之间的农田,窃得被害人胡某乙豪种植于该处的红美人树苗4株。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至本县东陈乡沿海南线西庄村农田处,窃得被害人胡某丙种植于该处的红美人树苗4株。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至本县东陈乡西庄村三号桥头与西庄村老年协会之间的农田,窃得被害人胡某乙豪种植于该处的红美人树苗5株。
经鉴定,上述被盗红美人树苗价值共计人民币114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树苗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另赔付了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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