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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途径清江浦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时,发现醉酒后躺卧在此的被害人丁某某,其试图向丁某某提供帮助被拒绝后离开,后返回现场时发现地上有一部手机(OPPO牌,A7系列,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70元),戴某某明知该手机为被害人丁某某遗失,仍将手机拿走并破解手机密码,通过给手机充值话费、给Q币充值等方式盗窃该手机微信内现金2078元,后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并藏匿,在公安机关联系戴某某后其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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