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市**包装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1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福清市**包装有限公司聘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扩展客户、销售纸板、催收货款等。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代表**公司与闽侯县**纸箱厂法定代表肖某某签订购销合同。2019年5月至12月间,**纸箱厂向方力公司购进纸板后,尚欠货款合计人民币100862元。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向肖某某催收货款,肖某某称其手机银行出现故障无法向方力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故双方约定由肖某某通过微信将货款转账戴某某的微信账户。2020年1月16日至18日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其本人微信账户收取了肖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00862元,后隐瞒**公司该情况,将上述货款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2020年4月中旬,**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催讨后同意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提出的在5月10日前归还货款的意见,但到期后戴某某仍表示无钱归还。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明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家属代其向**公司归还货款人民币100862元,并取得方力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方力公司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购销合同、通知书、对帐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