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17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底11月初的样子,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明知对方将微信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出售给“于某某”,该两个微信号后续由“于某某”、“林某某”在使用,获利2500元,后续还帮助“林某某”解封微信,获利600元。陈某某被戴某某出售的微信以推荐投资炒股形式诈骗,亏损7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无法证明陈某某投资的数字货币投资平台系诈骗平台,无法确定陈某某被他人利用戴某某的微信推荐投资属于诈骗还是正常投资,故本院认为认定戴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相关扣押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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