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利用其**街道**路的房地产中介企业**房屋中介服务部,明知其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1.在2018年5月8日至8月30日期间,收取购房者曾某某评估费、按揭费、办证费、做流水的房款等合共111450元而不帮事主办理按揭、过户等手续,用于做流水的房款10万元既未交给卖家也未帮曾某某办理流水,而是用于个人花销及企业经营;2.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事主欧某某39000元、于2018年1月骗取事主廖某某42750元、骗取事主何某某20000元;3.于2017年9月、2018年1月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利用与事主黄某某、宗某某的朋友关系,以做生意充当门面为由,分别给予黄某某、宗某某好处费1.5万元、0.9万元,要求黄某某、宗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转到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名下,在没有支付正常的市场对价的情况下,黄某某、宗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转到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名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随即将房屋短期抵押给钱某某,并于短期内违约,钱某某到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后期在2名事主多次催促归还房屋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以各种借口久拖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拒不归还2名事主的房屋,导致原属于2名事主名下的2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将其手机号码换掉,自己到越南旅游4个月之久以逃避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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