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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座**层**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社区**村**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彭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彭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鞠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马尔代夫国际盘”系虚假国家项目,仍然到彭水县宣传该盘系国家项目,渲染爱国情怀和民族情结,宣称只要购买该项目股份,成为“马尔代夫国际盘”会员,等该盘上市后,便可以得到大额分红,后唐某某、谢某某二人得知该盘系“云数贸”(宋某某(化名张健)开发的传销项目,宋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下一个分盘后仍然继续进行虚假宣传,从而使冉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受骗注册成为“马尔代夫国际盘”会员。

注册“马尔代夫国际盘”会员需用人民币购买该盘的现金币,鞠某某的现金币来源于侯某某(另案处理),而侯某某是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吴某某则是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处购买。戴某某明知该盘系虚假国家项目,仍然长期大量出售“马尔代夫国际盘”现金币,通过层层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经统计,戴某某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72144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马尔代夫国际盘”推广者未到案,无法证实“马尔代夫国际盘”的具体模式,亦无法证实涉案人从事买卖“马尔代夫国际盘”现金币的主观心态及其行为在“马尔代夫国际盘”推广模式中的具体作用。根据现有证据,彭水县公安局认定戴某某与鞠某某共同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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