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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校长,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燕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作为杭州**法定代表人,在萧山区**学校王某某、丛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周某某、齐某某、朱某某等7位老师未经培训、考试,仍以虚构劳动关系、虚增工作年限等手段,领取了三级保安员证,并申领了财政补助款1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王某甲、祝某某、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赃款已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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