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长沙市**女神**所店员工,户籍地为**乡**组**路**号**花园**栋**单元**室,住长沙市**商住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公司合作期间,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易某某(不起诉)明知大连**公司的海外医疗项目系虚假项目,仍安排公司员工周某某、吴某某(均不起诉)向公司合作的美容院宣传、推广该海外医疗项目,并与美容院方面人员一起接受思兰德公司专门的诈骗培训。后以免费出国旅游为幌子引诱被害人出国,并安排人员全程陪同被害人出国。在国外,思兰德公司安排人员冒充医院教授对被害人进行体检报告解读、讲课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有****或患癌症的趋向,致使被害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思兰德公司的十几万至几百万不等的医疗项目。事后,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分取25%提成,美容院分取50%左右提成。
戴某某系长沙市**女神**所店长,通过参加大连**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海外医疗项目后,于2016年3月,戴某某陪同被害人程某某到泰国,骗取被害人程某某消费30万元海外医疗项目。戴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戴某某主观上明知海外医疗项目系虚假事实,也不足以证明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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