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系安吉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的情况下,在安吉县**街道**景区内,驾驶该公司特种设备观光列车运载游客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翻,导致游客死亡一人,受伤5人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发后,安吉县**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相关损失,后死者家属和伤者均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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