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94********,辽宁省盘锦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赤峰市松山区**大澡堂经理,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 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雷,辽宁省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澡堂洗浴中心自2018年8月20日试营业开始,制定了消防、用电、“收热水规范流程”的管理制度,任命了带班经理史某某、杨某某轮流带班负责大澡堂的日常事务,通过晨会、大会对员工进行了各项制度的培训。同时针对“收热水规范流程”**大澡堂洗浴中心的朱某某与赤峰市**热水供应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协商并得到了认可,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要负责**大澡堂洗浴中心的收入、支出及材料采购等工作。自2018年10月15日起**大澡堂洗浴中心制作了“水位检查表”,与赤峰市**热水供应有限公司的送水员工执行了该规范流程。2018年12月8日**大澡堂洗浴中心带班经理史某某将清理水罐的事情通知了赤峰市**热水供应有限公司的郭某某。2018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组织缪某某、杨某某、苏某某清理热水罐,7时许史某某让杨某某从水罐出来修理水泵,8时许史某某通知杨某某要求赤峰市**热水供应有限公司送水,杨某某电话通知了热水供应公司的郭某某,2018年12月11日早9时许,**热水供应有限公司送水工赵某某到达**大澡堂洗浴中心,经吧台服务员张某某手拿上注水口钥匙,没有经过**大澡堂洗浴中心工程部的人员对热水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并同意,直接将热水向水罐注入,致使在水罐内清理水垢的缪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2018年12月14、18日松山区**大澡堂洗浴中心分别与苏某某、缪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苏某某亲属93万元,赔偿缪某某亲属80万元,同时被害人亲属对松山区**大澡堂洗浴中心及其责任人员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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