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1********003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村**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6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2月21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直属晖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2017年下半年,在珠晖区**城一楼**号门面“**电器经营部”开始经营“美的”牌厨电,2017年9月戴某某得知薛某某能够提供各种型号的远低于市场价的美的牌电热水器,通过微信与对方加为好友。戴某某通过薛某某先从广东发物流后付款的方式,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安排其妻子洪某某先后14次向薛某某账户支付货款,累计金额为521830元,共计各种型号“美的”牌电热水器共计600余台,该批“美的”牌电热水器均没有产品条形码、产品安装卡以及销售发票。
2019年6月18日在戴某某仓库中现场查扣尚未销售完的“美的”牌电热水器17台。戴某某已经销售的假冒“美的”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电热水器600余台,销售金额60余万,获利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从涂某某(化名:薛某某)处进购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美的电热水器,销售金额超过8万元;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进购的电热水器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案证据不一致,难以认定。理由:
(1)据业内证人证言,是否有条形码是辨别真伪的主要方法。戴某某从涂某某处所进购的美的电热水器是否有条形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比例相持。
(2)2018年11月搜狐新闻显示,东莞市公安局在美的电热水器打假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普通用户根本分不清真假,只有专业人士才能辨别出来。
(3)美的公司鉴定查获的电热水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依据拆机以后,查看比对限温器螺钉、地线螺钉、电阻、进出水管排列位置等专业技术指标而作出的鉴定报告,而不是依据显而易见的外观设计等。
(4)从涂某某处进购的产品有价格差异,但差异不是很大,不足以让人作出真伪判断。
综上,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