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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局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处行政罚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一天,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跑“**”顺风车期间认识一名叫“福某某”(在逃)的男子。戴某某因贪小便宜,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2000“福某某”购买一辆**女装摩托车。

经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摩托车在用价格为5510.0元。

2019年6月14日10时许,事主黄某某在闸坡镇**局附近发现其被盗的**牌女装摩托车。当天下午15时许,戴某某取该车时被伏击的民警抓获。

2019年6月14日,涉案的摩托车已发还事主黄某某。

2019年11月5日,民警电话通知戴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15时,戴某某自行到闸坡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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