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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黄某某(另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庄某某与黄某某存在债务及房屋买卖纠纷,2018年2月8日下午,黄某某为了向被害人庄某某索要债务,授意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庄某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花园东村4幢307室,采取更换门锁手段(此次庄某某在场且知情),逼迫庄某某偿还债务。后因庄某某一直未履行其债务,2018年3月28日下午,黄某某再次授意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庄某某住宅处将其门锁更换,并指使戴某某进入住宅逗留至当晚20时许,因未等候到庄某某及其家人回家,戴某某便自行离开。

2019年5月,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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