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陆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戴某某处拿走8瓶“溴鼠灵”老鼠药,2019年11月4日韦某某在杀害他人后从陆某某处购买4瓶“溴鼠灵”老鼠药用于自杀,公安机关后对陆某某住所检查时发现陆某某储存4瓶“溴鼠灵”老鼠药,在戴某某住所搜查出20瓶“溴鼠灵”老鼠药。经鉴定该“溴鼠灵”老鼠药成分中含有氟乙酰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物品。经对陆某某所持有的8瓶“溴鼠灵”老鼠药进行称重,结果为76.8克。经对戴某某所持有的20瓶“溴鼠灵”老鼠药进行称重,结果为190.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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